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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庭前证据移送方式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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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庭酋证据移送方式的比较法考察 (一)全案证据移送 即检察官在决定起诉之后将所有证据材料移送给法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将案件卷宗与起诉书一同移交给法院,这一卷宗必须是完整的,甚至包括应当是秘密的信息,以供法院裁决。只有经过查证但未获得任何相关证据的线索才可以被省略。然而,由于该方式因容易使法官形成预断,所以德国普遍实行庭前审查法官与法庭审理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作者 胡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9期42-43,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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