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军事公司频繁卷入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中,其雇员、高管实施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战争罪对其具有可适用性。各国依据刑事管辖原则,对犯有战争罪的私营军事公司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在条件满足时,亦对其享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各国依其参加的国际人道法公约承担预防、禁止和惩治私营军事公司相关人员犯有战争罪的义务。国家因未善意履行此义务,或者犯有战争罪的私营军事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则该国应承担国家责任。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