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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会计法》重构会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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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修订后《会计法》的学习,笔者认为重新构筑会计监督体系,建立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国家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控制”,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会计工作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
作者 顾建平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6期16-1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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