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剖析当前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并不能满足图书馆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是否应该要求立法调整当前有关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规定,以保证图书馆可以顺畅从事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可以从事的各项活动,同时就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款研究组提出的解决方案加以评析,指出技术措施是继著作权法律、许可协议之后为版权拥有者提供的第三种保护手段,认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须根据实践需要动态地调整可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出处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73-78,共6页
Lib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及图书馆界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诉求研究"(项目编号:10YJC87001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及图书馆的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10490021)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