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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9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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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作者 张蕊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8期68-68,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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