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人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6-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