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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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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34-37,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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