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隐匿部分信息,主要表现形式是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合谋。为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矿难发生,需正视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信息搜寻、激励相容、建设高质量的监察队伍、发挥外部监督力量,来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保证监管效率。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52-57,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矿难应急管理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批准号:10YJC810048)
中国矿业大学哲社专项基金项目<公共政策视野下的煤矿安全问题研究>(批准号:OG0602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批准号:OG0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