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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转化——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解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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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不少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即便是进入司法程序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也不高。证据转化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内容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有关证据转化的问题,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使证据转化终于实现了有法可依。本文从行政机关的内涵、外延,可转化证据的范围,第52条的未来运行等方面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作者 穆清
出处 《中国市场》 2012年第35期91-93,共3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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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纪办发[1991]6号.1991年7月23日.第2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捡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1994年3月25日.第27条.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8.
  • 3..中国共产党纪律捡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1994年3月25日.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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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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