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08-117,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校级教改重点项目"北航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研改革方案"(批准号:43094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