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鳄鱼商标案和百威商标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欧盟法院适用善意共存原则的标志性案件,两案判决树立了商标注册或侵权判定标准的例外。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均有善意共存原则的明文规定和案例法历史,普通法的两大分支以及中国、欧盟关于善意共存原则构成要素的阐述均可归于"善意和使用"这两大构成。善意共存原则容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混淆,但仍受制于混淆可能性检验。善意共存原则的适用为商标使用人的商誉保护提供避风港,无论在先使用人还是在后使用人均得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38-145,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