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ISG第44条这一通知例外规则的预设为,发展中国家买方未在合理时间通知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仍能获得有限救济。该通知例外的发展呈现了司法实践者意志对立法者意志的背离、统一解释与分立解释的冲突以及特殊化与定型化的矛盾。发达国家买方受惠使该例外规则中性化,对"合理的理由"作趋同于"合理时间"的定型化解释以及例外规则对检验阶段是否适用的不一致,表明该规则非正常实施的现实。发展中国家买方应依据立法意志做有理有据的抗争。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0-12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