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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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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元性、信息公开的反向性、权利基础的冲突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即时性特征。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相比,反信息公开的正当行政程序在告知、陈述和申辩、期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反信息公开制度在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暂时性权利保护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作者 鲁鹏宇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宪政基本理论与制度研究>(2011QY08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谢祥扬.资讯公开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制度研究[D].台湾东吴大学硕士论文.2005.48.
  • 2大桥浑一.行政法[M].有斐阁,2009.130.

同被引文献45

二级引证文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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