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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大变革 带动教育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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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晋中市立足促进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在山西率先推开了以义务教育干部和教师交流为重点的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经过四年多的不懈探索,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师交流机制,得到了教育部的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一、实践探索为顺利推进干部教师交流工作,晋中市坚持市设计、县实施的思路,统筹设计了一套既有可操作性,又相对科学合理的制度,并在实施中逐步健全完善。1.交流的六项规定第一,义务教育阶段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应实行定期交流;中小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6年必须交流。第二,实施之初,县城学校教师在县城学校之间交流,农村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之间交流;2010年,逐步推开了城乡教师交流。第三,交流教师必须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即初中代完一轮课,小学分高、低段完成一轮教学任务,防止因中途换教师引发家长不满。第四,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县级以上模范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应积极主动带头交流。第五,在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以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时,必须有在异校交流经历;在评选其他层次的模范(优秀)时也要把交流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第六,教师交流由县(区、市)教育局组织,每年交流的比例一般为专任教师的10%-15%。
机构地区 晋中市教育局
出处 《山西教育(管理版)》 2012年第9期5-7,共3页 Shanxi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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