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是不同法系下的小额程序建立与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小额程序适用范围的单纯性、起诉简捷化、常识化与人性化审理以及注重调解、最低程序保障、简化裁判等,是不同法系下小额程序的共识性成分。而各具特色的原告主体资格、法律适用、判决支付方式等内容给,我国小额程序实践提供了甄别、借鉴的参照。对不同法系小额程序立法尚未考虑周全的问题,则应结合我国民众法律生活的实际诉求和小额诉讼的内在精神,以严谨、理性和衡平的立法艺术予以妥善解决,彰显我国大陆小额程序立法的比较优势。
出处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9-82,共4页
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