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执行活动是民事行政裁判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政执行裁判权和行政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于行政执行机构(本文特指法院执行局)。行政执行程序的不透明及行政执行救济措施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执行难、行政执行乱”的现象,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仍处于初级阶段,监督数量少,监督层次低,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效果。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其监督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经常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执行活动的检察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需求,更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