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交互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此种冲突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的困境。在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第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2年第4期35-39,共5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若干热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XNH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