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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适航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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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6月21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北海保险公司)接受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简称北海海运公司)的投保,出具了“海角办96005”号船舶保险单。保单记载:船舶名称“桂海474”轮,总吨位400吨,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费12800元,承保条件为1988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作者 翁子明
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法院
出处 《珠江水运》 2000年第5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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