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政府从立法方面对与小生产者联系非常紧密的典当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典当的利息高低及取利总量;二是对典当业务如满当期限、减利时限、货币行使等方面加以规范;三是对典当经营者的限制。如禁止军流配犯开典,禁止非法小当、私押的开设;四是对典当的保护,如处理典当误典贼赃,处理典当失火、失窃等等。这种调整对清代经济发展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7-80,共14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发展史>中期成果
项目批准号06BZS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