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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性质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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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素来有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法定义务等不同认识。现有立法直接涉及物业管理安全保障的仅有物业管理条例中个别条款规定,多是在侵权法、合同法等立法中针对一般民事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基于不同性质的义务的优劣分析,结合我国现有立法模式,认为现代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为法定义务,同时不排除法定标准之上的约定。
作者 胡武艳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第20期149-150,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物业管理法律实务课程建设"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温士扬,廖焕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2.
  • 3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25(3):79-92. 被引量:260
  • 4[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0.
  • 5杨立新.侵权司法对策[M].北京: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

二级参考文献1

  • 1Michael A.Jones, Textbook on Torts,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third third edition, 1991, p.126.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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