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效是指因时间的推移(到期或届满)而取得或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规定。举证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举证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但有证不举或逾期举证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不予采信的一种制度。本文仅对民事、经济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益于当前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0年第3期34-35,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