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这一修改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确立了国有单位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新罪名。它不仅有利于惩治国有公司、企业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而且对于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转制也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试图对这一新罪名略作理解和探析。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0年第3期38-39,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