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是对杨解君教授《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一文的商榷意见。本文认为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尽管并非完美 ,但至少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理论 ,并已在理论上、实践上被证明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而杨解君同志关于行政主体的新界定和新分类则将个人与组织并列、内部机构与行政机关并列 ,统称为行政主体 ,却未阐释清楚其各自的法律责任。这只会给我们认定行政主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带来困难 ,是一种理论的倒退而非前进。行政主体理论 ,特别是内部行政主体的理论仍值得继续研究 ,但必须在分清内部、外部行政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否则只会带给人们更大的困惑和更多的缺陷。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77-84,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