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个体之“人”在社会生活之中,必持有某种心理而处置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之中,当事人持有平和、理性的诉讼心理确颇为少见,反而是当亨人在诉讼过程中体现出多种失衡、不当的心理状态。在诉讼心理学上,均被认定不良诉讼心理。何谓不良诉讼心理,诚如鲁千晓先生对此概念的明确,“不良诉讼心理应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产生的一切消极的不利于公正、快捷审判和有效维护合法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的心理状态和反应,包括认知错误、态度偏见、行为盲目、情感仇恨等引起心理不适、障碍和疾病。”审判机关在现今的司法语境之下,并非单纯追求结果的公正,亦追求纠纷的平息。从心理学的角度,也就是追求当事人内心平衡的回复。所以,针对当亨人的不良诉讼心理在审判中之调适,必是司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出处
《中国电子商务》
2012年第16期228-2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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