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遇到了两方面的困难:一是非领导职务的比例太小,与现实情况的矛盾突出,特别是公安机关特有的相应级别的侦查员、预审员等不能顺利接轨;二是市县公安机关一部分占地方行政编制的民警无法正常过渡。要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必须根据中发[1991]19号文件和《人民警察法》的原则精神,取得公安厅、公安部的支持,商请国家人事部门制定出配套方案。
出处
《公安大学学报》
2000年第1期97-98,共2页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