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腊面山村七组的黎某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黎某某已是80岁高龄,但身体健康。今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他为在本村下坝湾山脚自家的地里种植玉米,便从家里携带锄头、镰刀和打火机来到耕地上,先用镰刀将地边的杂草割掉,并用锄头在地边修了宽约1米的防火线,然后将割掉的杂草在地上集堆。当天下午14时许,黎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地上的杂草,由于风大,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右边的杉树林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黎某某虽急忙进行扑救,但毕竟年事已高,精力有限,火势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导致山火蔓延到附近的山场。后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山火才于当日19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4公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和年龄已超过75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出处
《林业与生态》
2012年第9期31-31,共1页
Forestry and Ec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