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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实然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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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从实然或应然角度展开了争论,有的甚至对本罪的刑法条文进行批判。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分类、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和法定刑设置等实然层面看,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司法人员应以此为依据正确办案。
作者 王胜华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89-90,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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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9

  • 1卢志坚,袁同飞.《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载《江苏法制报》2009年9月22日.
  • 2德国1998年修订的《刑法典》第324条第1款.
  • 3刘钦铭.《论现时之行政刑法》[J].军法专刊,.
  • 4日本《公害罪法》第5条.
  • 5李挚萍.《设立污染环境罪势在必行》,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21日.
  • 6《德国刑法典》第325条.
  • 7田宏杰等撰稿,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 8雷鑫.严格责任移植于环境刑法中的价值分析[J].法学杂志,2009,30(6):87-90. 被引量:13
  • 9戚道孟.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10-13. 被引量:24

共引文献136

同被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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