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可能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可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还有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