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产品作为精神生产的成果,其作用在于影响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的精神。因此,建立一种科学的评价体系,为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提供一种衡量标准,对繁荣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建立评价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试图以湖北省影视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为例,结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要求,尝试进行解答。
出处
《长江学术》
2012年第2期73-7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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