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立法还存在法规不够齐全、配套,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还没有出台,某些可再生能源立法还相当欠缺或立法效力级别较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联系不够密切等问题。我国应在新制定的能源基本法和新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强调和突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将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促进法》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种可再生能源一部法"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法律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特点,改进和健全可再生能源立法。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1-75,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10A2D008)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