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量刑程序的对抗性较之于定罪程序大大降低,因此,量刑程序中的证明模式也有别于定罪程序中的证明模式。在量刑程序中引入证据契约机制,建立合意式的证明模式,不仅会提高诉讼效率、缓和各方矛盾,还有助于实现量刑个别化和量刑公正。构建我国量刑证据契约机制应注意规范其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以确保其价值目标的实现。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4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X1100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