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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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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范某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底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关系(含礼保关系)。2010年5月中旬,范某与A公司(未经注册的个人合伙公司)两合伙人洽谈合伙经营事宜,同时,又以“小老板”的身份参与了A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同年8月28日,经三位合伙人协商洽谈一致,范某与A公司两股东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明确了合伙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出资、分配比例等相关的合伙内容。
作者 陈学钊 杜瑜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2年第9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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