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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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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动态安全和促进交易迅捷。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于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另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亟须在立法层面予以统一。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9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曹三明,谢怀拭.《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7-98.
  • 2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2.
  • 3£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7.

共引文献1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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