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在环境法中,它是公共警告的理论源泉。为了解决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德国政府亦开始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原则,并衍生出德国危险管制行政——公共警告。为了保证公共警告的有效实施,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形成公共警告制度的组织体系。其在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国际合作、法律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96-100,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编号:07XFX01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法治发展与基本权利保障"(编号:CDJXS1008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