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清末宪政为背景,指出近现代民主制国家中民众的平等权利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予以规定,并通过各项法定程序予以保障的,这也成为清末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奏折、谕令以及出台的各项具体法律文本中体现了维护皇权阶层、特权阶层的利益要求,但其为法制近代化所做的努力不容抹杀,不仅对于西方的主权在民、罪刑法定等思想有所体现,而且对于民权的勃兴起到了促进作用。其对我们羸弱的古老中国所起的积极作用直到现在仍然不能被忽视。而文章亦只是从刑法变革这个侧面,对当时礼法的妥协、异质文化的冲突等情境进行了展示和思考。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94-97,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建构研究>(J12WB53)
山东政法学院重大课题<和谐发展语境下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现代化>(2010F04B)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