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题中之义。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秩序的目的,合同自由原则逐渐受到了限制,合同形式主义似有"复兴"的趋势。事实上,合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当某些合同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或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形式强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不动产交易合同所涉利益重大、关系复杂,德国、瑞士等国一般规定不动产交易合同须采取公证形式,这是对合同进行形式强制的典型范例。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4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