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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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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一】 黄某于2011年1月31日向国家发改委反映某省物价局出台的明码标价规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的规章,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向黄某作出了答复,在答复中称“已责令某省物价局作出修改”。5月6日黄某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提出了公开向其作出的关于“责令某省物价局修改关于一物一签方面”的文件。5月9日,发改委在网站上答复“您提交的申请。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范围”。6月初,黄某向国家发改委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国家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2年第9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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