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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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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在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陕西荣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的“荣德棕榈阳光”楼盘开展促销活动,在报纸广告和售楼处标价牌中,使用“原价、一口价”的术语标示10套房源的价格,如某套商品房标示“原价59.08万元,一口价52.80万元”。10套商品房中6套房源尚未出售,未售的6套房源标示的“原价”高于该楼盘相似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西安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律分析】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2年第9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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