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具有这样几个特点:质量鉴定的专业性、质量效益的社会性和质量事故的严重性.因此,各国政府大都在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范.实践中,各国政府对工程质量强制监督的一些看似细微的差别,往往导致了很不相同的管理效果.分析德国与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中使我国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得到某些启示.
出处
《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学报(当代建设)》
2000年第3期14-16,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Institute(Current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