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木斋《曲词发生史》出版将近一年时光,继《中国韵文学刊》为此开办专栏之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也再次以此为中心约稿进行笔谈。《江西师范大学学报》两年前曾以木斋的《古诗十九首》研究为缘起,探讨了有关"重写文学史"的问题,在此专栏上,拜读过台湾学者陈怡良教授以及南开学者宁稼雨先生的大作,颇受教益,我也曾发表了个人之浅见。木斋似乎并非主流意义上的权威学者,之所以多家刊物以及海峡两岸众多学者愿意拨冗参加,正说明了木斋所提出的诸多创新见解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意义。以木斋的两大研究作为突破口,将多年来提倡的“重写文学史”这一话题,引向更为深入,更为广阔的领域,无疑,其意义将是十分深远的。也正是为了这个缘故,当《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的责编再次来向我约稿的时候,我感到责无旁贷,愿意再次略陈浅见,以抛砖引玉。总体来看,木斋《曲词发生史》,共计十一章,连同《绪论》,实为十二个部分,此十二个部分,环环相扣,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将曲词的起源发生过程,以时间为次序,以音乐史、乐府史、声乐史、曲词史为对象,纵横交错、经纬分明地阐述出来。木斋所论述的这一过程,不仅观点新颖,合情合理,在文献资料方面,旁征博引,有跨越学科的广度,研究领域涉及魏晋到盛唐的音乐史、乐府史、声诗史、近体诗形成史、唐五代的曲词史,就音乐史内部,又分别研究了清乐史(从建安曹魏的清商乐,到江南梁陈的清乐,再到唐玄宗时代的法曲清乐),燕乐史(主要是从北魏的胡乐燕乐,到隋炀帝和初唐的分部乐,即七部乐、九部乐、十部乐),研究了唐代乐舞制度的变革史,论证了唐代乐舞制度,在天宝之前,是一部禁断史,严格禁止地方州刺史享用音乐歌舞这一文艺消费形式,从根本上论证阐发了曲词在盛唐之前不可能产生于地方,更不可能由民间自发产生这一命题。在《曲词发生史》中,几乎是每一个章节,都有创新的命题,都有创新的论证,也都有令人信服的文献资料的强有力佐证。同时,全书上钩下连,纵横捭阖,构成一个逻辑紧密的曲词发生史的起源发生过程。现仅仅例举该作《绪论》中的两点谈谈我的思考:首先,关于词的界说。.
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