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马克思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这里的良法首先要符合实质正义的标准,其次要合乎程序的正当性。正义是法律整体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只有服从于正当性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与正义的统一,才会树立对法律权威的普遍信仰。如果制定的法律本身违背了这一原则,偏离了正义的方向而形成恶法,其结果不仅仅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更严重的是破坏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在原理、原则上必须坚持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服从于正当性概念的评论和主导,并在最低限度上坚信整个法制与正义的统一性,借助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制定出合乎正义标准的法律。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一旦丧失了正义原则,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