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时机的选择是法医学伤情鉴定中的实践性难题。在理论上,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两种。选择"发生时鉴定"或"稳定时鉴定",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恰当的选择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对二次鉴定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时间作适当的规制,以保障其有效实现。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第3期109-11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10BFX056)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项目(09AC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