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法官公开法律见解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应"如何为"却颇有难度。法律见解公开的范围应从广义上把握,与诉讼标的、待证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行为性质和效力以及裁判所适用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见解都应公开,但也有一定限制。法律见解公开的场合包括混沌、冲突、忽略和相异等。公开法律见解应贯穿于从案件受理后到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诉讼程序中,但需向院、庭长或审委会汇报的案件在时间上有特殊要求。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61-166,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8C043)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