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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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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从事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增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而在产权不明基础上发生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中,国家是恒定主体。
作者 张建 夏凤英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2年第4期100-104,126,共6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CFXJ10) 烟台市社科规划项目<烟台近海海域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省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公诉权的冲突与融合--以环境民事公诉为例>(2011JCKT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内蒙古全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EB/OL].人民网,2011-05-31.
  • 2三亚市首批农民获森林生态补偿[N].海南日报,2011-07-09.
  • 3侯宇.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与发展[J].中外法学,2009,21(4):618-630. 被引量:61
  • 4[美]丹尼尔·H·科尔.污染与财产权:环境保护的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M].严厚福、王社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41.
  •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12.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90

同被引文献94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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