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本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为此,全州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双语诉讼工作,应在主要业务部门中合理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检察官,高度重视语言翻译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加强藏汉两语诉讼工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出处
《青海检察》
2012年第4期42-43,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