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作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一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在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上述规定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建立动态、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账。
出处
《中国招标》
2012年第36期27-28,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