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地区碳市场试点方案设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碳市场建设中如何考虑直接排放权和间接排放权?本文认为,为了确保试点地区碳市场的减排影响力能够延伸到电力需求侧,不仅应该把这两种排放权同时纳入碳市场,而且应该纳入同一个交易体系,实现彼此交易。这既拓展了碳市场的影响范围,也恰好适应了我国现行电价管理体制下,电价调整受到碳价格影响较小的特点。同时,本文根据经济学分析对如何设置间接排放权给出了具体方法和建议。
出处
《特区经济》
2012年第9期110-111,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基金
科技部973(课题编号:2010CB9555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