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诉法》特别程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对于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如何执行有了程序上的保障。但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多发的社会现象,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采取"强制医疗程序"不能消除安全隐患。只有营造政府主导下的医疗、民政、政法各部门的社会管控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5期76-80,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