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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原系一家公司员工。2009年1月7日,我由于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因而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11年4月,我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刑满释放回来后,我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继续享有原有的工伤待遇,但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我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不复存在。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第10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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