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版权法在创意保护方面存在困境,原因在于:第一,有些创意无法复制而不能构成作品,有些创意没有具体表达形式同样不能构成作品;第二,即使创意通过某种载体得到了记载并形成了作品,但是剽窃创意的他人要么在创意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变化,使得构成版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要么并不形成具体的载体,而仅仅是对创意内容的执行和实施。要使创意保护走出困境,需要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保护手段。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5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